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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生二胎 獨生子女費不該退



??媒體報道,鄭州市民陳女士反映,她符合條件生育二胎,但是向社區申請二胎指標時被告知,夫妻倆享受的獨生子女費,應當如數退還。對此,河南省衛計委新聞辦的王先生接受采訪時稱,今年5月份最新修訂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有此規定。言外之意,收回獨生子女費有法律依據。

??依法生二胎應該退回獨生子女費嗎?這是一個在房貸信貸貸款全省皆可處理全國范圍內帶有普遍性的問題,需要一個確定統一的說法,不容各行其是。其實,為打消民眾顧慮,國傢衛生計生委早在今年年初各地尚未將“單獨二胎”政策落地時就下發瞭通知,明確規定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隻停止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不再退還。這意味著,新政策不具有追溯力,不打破依據原政策已經形成的穩定秩序。這既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也符合新政策“鼓勵按政策生育”的調整目的。

??河南省衛計委有關人士以“每個省份情況不同”來解釋收回獨生子女費的做法是站不住腳的。且不說國傢衛生計生委的通知精神,即使從依法行政的角度講,公民積極響應國傢政策生二胎,也不應影響因為同樣積極響應國傢政策而已經享受的獨生子女獎勵費。這是基於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得出的基本結論。這個原則的基本涵義是指,國傢和公民之間應該存在信賴關系,公民必須信任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當公民信賴行政行為時,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該行政行為受到存續保護而不得任意撤廢。

??從某種意義上講,追繳已經得到的合法收入,意味著對公民行為的處罰。沒有任何違法行為的公民是不應該受到如此不公平待遇的,何況公民在兩個時期都是積極守法者。

??最讓人不解的是,河南省衛計委不僅無視國傢衛計委的通知精神,實際上也在歪曲地方法規。根據河南衛計委新聞辦官員所說的河南新計生條例,根本就沒有“按規定生二胎需退回獨生子女費”的條款。該條例第46條是這樣規定的:“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外,終止享受相關的優惠待遇,並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計劃生育獎勵。”顯而易見,收回獨生子女費的前提條件是“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申請二胎並不違反該條例的規定,何談收回獨生子女費呢?不知是河南省衛計委的相關人員沒看懂這條規定,還是揣著明白裝糊塗,借機獲取利益?

(摘編自昨天《新京報》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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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gz.house.sina.com.cn/news/2014-11-25/085859428134128695875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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